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

作業一:名詞解釋-建築再利用

作業一:名詞解釋-建築再利用
一、古蹟、歷史建築
依據我國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中,其中屬於空間類的文化資產第一章第三條具有歷史、文化指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、科學等價值,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。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: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、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。
《歷史建築:保存‧維護‧再利用執行手冊》定義歷史建築分成以下幾個條件或特色:
(一)歷史建築距今應至少五十年以上。
(二)可彰顯社會文化歷史意義者。
(三)具建築技術或建築藝術價值者。
(四)與著名歷史人物或事件具關連者。
(五)在歷史風貌再現方面具有整體價值者。
(六)具特殊族群生活文化象徵者。
(七)具高度再利用價值並可彰顯歷史及文化意義者。
二、閒置空間與舊建築定義
閒置空間(vacant or unoccupied spaces)是城市空間調適(adaptation)、 修補(repair)、探索(exploration)的過程,而空間的異化或轉化(Transformation)也各有其不同的社會及歷史發展之過程,閒置空間的定義常與古蹟、歷史建築、廢棄空間、或過渡空間有關聯,但又未分好界線。
根據文建會「閒置空間再利用」實施的定義,閒置空間是依法指定為古蹟、登錄為歷史建築或未經指定之舊有閒置之建物或空間,在結構安全無虞,仍具有可再利用以推展文化藝術或使用價值者。
三、建築再利用
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二十一條,古蹟應保存原有樣貌及施工方法,如有損壞但主要結構與建材仍存在者,依照原有性質,由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,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。
建築空間再利用是透過行為讓既有的空間,在不破壞本體建築的前提下重新使用,並留下原建築本體的精神與價值做延續,保存固有的基礎並融合新的建材,使建築空間的樣貌再生與延續。
以下各項發展類型是目前已成型的再利用空間類別:展演設施、藝術村、生態育成空間、社福機構、社會大學、地方文史教室、工作室、商業設施、休閒產業設施、其它符合空間使用需求機能者,可見再利用空間類型之多。
四、案例
(一)台灣古蹟/歷史建築再利用案例--臺鹽日式宿舍
現今空間名稱:夕遊靜泊行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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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日式宿舍建築係屬於日式木構造平房建築,因年久失修木構架與屋瓦牆壁破壞,修建後保留尚堪使用局部杉木柱、門窗及竹編夾泥牆外,建築本身則依原有結構進行修建與抽換,以延長使用年限,屋瓦採用日式文化瓦樣式。
(1)盡量保留現況的方式發展,以增加懷古情懷的思念。
(2)保留原有建築構架的模式,呈現出當時代建築的特色,讓建築物成為一種展覽藝術品。
(二)商業空間再利用案例-原建築物名稱:宮原眼科醫院
現今空間名稱:宮原眼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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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宮原眼科位於台中市火車站附近,被日出乳酪蛋糕公司收購改建,保留部分外觀紅磚牆以及騎樓,內部仿造復古挑高圖書館的裝飾,創造新舊融合的空間,店內中央的古井也保留改造成圓形募款箱。
六、參考文獻
1. 楊裕富 (2005), <評王惠君編《歷史建築:保存‧維護‧再利用執行手冊》>,新書月刊,國家圖書館。
2. 陳朝興 (2001),臺灣推動閒置空間的實踐經驗與觀察。載於張玉璜(主編),2001 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國際研討會會議 利用國際研討會會議實錄(第 1-4.1~1-4.7 頁)。南投市:行政 53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。
3. 李芸珮,初探舊建築再利用的可能性與類型。楊裕富建築數位教學網
4. 法務部 (2004),文化資產保存法。全國法規資料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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